1、宁波市级统筹区内参加低标准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
2014年9月1日起,宁波养老保险若原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或原缴费基数低于1650元的,调整至1650元。参保人员(含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在原缴费额基础上,增加32.4元额度缴费。
2、市级统筹区内参加外来务工人员社会保险养老保险的:
参保人员的原缴费基数低于1650元的,调整至1650元。若原缴费基数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的,用人单位为参保人员增加缴费25.2元(其中个体工商户雇主为雇工增加缴费18元),职工(雇工)个人增加缴费14.4元。
注:其它各县(市)原缴费基数低于各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同步调整至最低工资。
1、企业(含参照企业参保的其它单位)
单位标准:14%
个人标准:8%
2、参保个体工商户
单位标准:10%
个人标准:8%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标准也调整为12个档次,最低100元,最高2000元。要求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 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缴费档次增1500元和2000元两个档
在“意见”中明确,在个人缴费上,今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 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12个档次,省(区、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 况增设缴费档次,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依据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等情 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
宁波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为15年。
(一)补缴规定
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应按年缴费,也可补缴不足年限的缴费部分;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
(二)补缴流程
填表申请→受理上报→初审录入→复核扣款→记账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