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
2、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3、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侵害未成年养子女合法权益的,送养人有权要求解除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收养关系。
4、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1、解除收养关系申请书
2、收养当事人(收养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户籍证明)
3、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
4、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5、收养人、被收养人和送养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1、申请和受理: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
2、审核:窗口对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核对、审查;
3、决定:对于符合收养条件的和法定程序的,予以办理解除收养登记。
宁波市宁海县民政局
地址:宁海县跃龙街道中山东路86号
电话:0574-65258000
宁波市奉化市民政局
地址:宁波市奉化市西苑路285号
电话:0574-88501008
时限:
30个工作日
费用: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费(件) 100元